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商务贸易 > 外贸法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诠释(二十五)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诠释(二十五)

2007-11-06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注24  
           
    关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问题解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综合上述政策:(1)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免、退”税办法。(4)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

,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二十六)
阅读下文 >> 订单处理与发货流程图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59639.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