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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简介

2007-11-16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iation),简称《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该示范法的宗旨,是在协助各国就利用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调停以便以友好方式解决国际商业往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订立新的法规或改进现行法规;通过鼓励使用调解办法来提高国际贸易的节约和功效,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按照该示范法的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

该示范法在第12条“调解人担任仲裁员”中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人不应当担任对于曾经是或目前是调解程序标的事项的争议或者由于同一合同或法律关系或任何与其有关的合同或法律关系引起的另一争议的仲裁员。”这条规定虽然是以当事人有约定为条件的,但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第19条明确反对仲裁中调解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

该示范法以当事人约定为条件,符合仲裁调解的意思自治性。“仲裁中调解”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一种模式,也是使用频率**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争议的方法。对此**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的调解规则第13条(b)款第4项,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公布的《国际仲裁员道德规则》第8条“参与和解建议”项下也有类似的规定。

    该示范法是联合国首次以条文的形式,对仲裁中调解的认可。为此《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被称为“准国际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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