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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诠释(三)

2007-11-20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注3                 关于内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口权)及三资生产企业退(免)税的问题解释。
    参照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24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2002]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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