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唐山一公司于2009年6月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了进口废电线合同,并于7月预付给外方30%货款,而国外客户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至今尚未发货。另一贸易公司与泰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铁矿石合同,并预付80%货款。后卖方以铁矿石涨价为由,没有及时发货,经双方协商同意加价30美元/吨。但后来由于泰国局势动荡,卖方至今仍没有发货。
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分析,国外进口商品价格普遍偏低,对国内进口企业极具诱惑力。这两家进口企业均为初次与相应的外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往来,对企业的信誉及信用度了解不够全面深入,与国外客户结算都采用了预付款方式,没有要求外方提供收款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代理进口贸易业务操作不规范,放松了对国外客户资信调查及风险控制。
**提醒外贸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付汇,特别是**笔付汇时,要慎重选择贸易进口付汇结算方式。尽量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必须由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一旦外方违约,保证货款及时退回,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