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被驳回?你看中了一种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可用其注册商标为什么成了侵权?或者,你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别人注册使用多年又该怎么办……
近年来,许多企业由于对新《商标法》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不够了解,在实施商标创意和申请注册时,忽视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导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不但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精力,而且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际上,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
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
1.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内(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受到法律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人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内(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受到法律保护。比如,A公司将用于饮料包装的瓶体形状、花纹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一旦B公司觉得此外观富有美感,能够吸引消费者,便将与该外观设计近似的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则构成侵犯A公司的在先专利权。
3.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国家赋予作者、创造者或出版者对作品拥有的专属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比如,有一家酒厂未经作者许可,将画家刘继卣的美术作品《武松打虎》作为其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4.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核心是字号(商号)。如果商标中的文字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则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损害。
5.**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6.网络域名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成为网页所有者的代号或标识。域名与使用其域名的网站相结合,已成为网络用户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指引。根据**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域名具有与商标、商号、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权利。
7.自然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经营之中,其本质上具有营利性质。
8.自然人的姓名权
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人的姓名具备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功能。特别是某些**人物或公众人物如明星等,因其本身的社会信誉或地位而具有公众号召力,如果以其姓名作为商标,对特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强烈的引导作用。比如,某企业未经乒乓球****邓亚萍同意,擅自在乒乓球拍上申请注册邓亚萍商标,则必然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球拍与邓亚萍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侵犯了邓亚萍的姓名权,也误导了消费者。
总之,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注意避免与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身的合法在先权利时,也要及时行使《商标法》赋予的商标异议权和争议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对他人申请商标尚未获得注册的,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在先权利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在异议书中写明具体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二,对他人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及时提出商标争议。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