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点评
1、从通知规定来看,免征的部分是
2、本次《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正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航运行业作为国际运输的主体性企业,长期会有一定程度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