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暴利税,对超过房地产企业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部分依法征收80%以上比例的暴利税,这样即使开发商或炒房者无暴利可图,房价自然趋于平稳。作为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企业盈利所得的一种惩罚性税种,由于暴利税的这种平抑房价的模拟效果非常明显,暴利税因此受到了希望平抑房价的各方人士的广泛青睐。
不过,要诉诸暴利税征收实践,真正通过征收暴利税来平抑房价,笔者认为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征收暴利税的前置条件,《反暴利法》的制定八字还没有一撇,目前尚处于理论阶段。如果算上一部法律的立法周期,那么要等到《反暴利法》出台再对房价进行税法调控,恐怕是来不及的。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实施需要事实经验和法律经验,而中国当下既无相应立法经验,也无类似法律实践经验。
笔者并不反对开征暴利税,甚至认为这是我们今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法律政策储备,尽管其需要立法准备的时间很长。
“法贵严谨”、“政在务实”,对于房地产调控,鉴于其已急如星火,笔者觉得还应充分挖掘既有的法律调控政策,譬如就税收法律调控来说,从严执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政策,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收就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办法;而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调控来说,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的范围和界限应被国资监管部门以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迅速厘清,国有企业应全面退出商业房地产领域而重点加强保障房建设;毕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特殊使命,一个连保障房或安居工程都没有建设充分的国家,其国有企业尚在非保障房的商业地产领域厮杀,不管该国有企业创造了多少利润,都是很难被老百姓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