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日,北京迎来大雪,气温骤降。市政府做出了提前供热的决定,全市所有能启动的锅炉都紧急点火运行。提前供热虽在北京的供热历史上也曾出现,但像此次应急启动尚属首次。
3月12日,离法定供暖季结束还有三天。晚上8时,市市政市容委召开紧急发布会宣布:由于未来一周气温将低于5℃,经市政府批准,2009-2010采暖季对居民用户供暖时间延长一周。
对于今冬采暖季的灵活政策,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透露,很早开始,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就开始琢磨延长供暖,但北京遭遇连续几年的暖冬。去年正好赶上提前降温天气,才决定提前和延长供暖。目前市市政市容委在草拟《提前、延长供暖期的操作规定》,今后该规定将作为内部文件供相关部门执行。
■ 释疑
为何未明确室内温度标准?
问:《办法》中为何未明确规定住宅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标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人:影响用户采暖室温的因素十分复杂。一是,不同年代、不同标准、要求不同。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居民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一直是作为室内采暖温度标准。在老的设计规范中曾有16℃的标准提法。但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本市相继规范了有关住宅的设计标准,如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均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二是,不同房间、不同功能、标准不同。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不同功能的居室确定了不同的设计标准,例如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不应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办法》中强调的是供热单位要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三是,实现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采暖温度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是有条件的。影响采暖温度的因素十分复杂,供热方、采暖方和第三方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住宅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不达标。
四是,标准温度,不是**温度,不能以**温度作为正常运行的标准温度。长期以来,住宅用户采暖的室内温度一直是以18℃作为标准的。但是不能把不低于16℃作为整个采暖期温度标准,混淆了**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概念,这是需要澄清的。
综上所述,《办法》中规定了住宅用户采暖室温的前置条件,即:“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而**终约束采暖用户和供暖单位的是供热采暖合同。今后采暖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协商约定采暖室温标准,逐步从保障型供热采暖向舒适型供热采暖过渡。
(责任编辑: 潘晓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