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奇虎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企业,两被告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原告旗下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
2010年2月2日,两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两被告更恐吓用户,并在其客户软件上,不时出现弹窗,传播说:“瑞星揭露免费安全软件黑幕”、“360安全卫士为用户装‘后门’,可能被黑客利用,面临极大风险。”等。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