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部分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行业协会集中点评、曝光,并由此引发行业协会与明星、名人的一系列纠纷备受公众关注。其根源在于现行《广告法》没有对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出规范。如果此修改建议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据悉,此修改建议借鉴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经验,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
此外,有关**还希望,《广告法》的修改能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违法率高的医药、保健食品、烟酒、涉农等广告内容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虚假广告给予重罚,由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完善“比较广告”的规则,明确禁止进行比较的商品和服务;将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纳入现行“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资源分配方式做出规定等。
据悉,《广告法》的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2009年修法计划。现行《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