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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成品油30日零时起每吨下调190元

2009-09-29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3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约分别降低0.14元和0.16元。

  以下为通知内容:

  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20元和58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020元和6280元。非标准品**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高供应价格,按**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高批发价格按**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9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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