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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或将提高

2016-09-06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日前,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强化产品安全监控。

   日前,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强化产品安全监控。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在设计开发能力方面,包括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等内容。在生产能力方面,包括申报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等。在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包括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以及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等。在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包括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

  在企业准入方面,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控制系统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在设计、仿真、试验验证等方面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售后服务承诺报送工信部,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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