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将分步实施,今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超0.5%的燃油;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超0.5%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超0.5%的燃油。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海域范围为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南的我省沿海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等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