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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查中介机构恶意造假等失信行为

2016-04-2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对存在9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拓贸易商务资源网】对存在9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月20日,证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将高度关注包括证券评级机构在内的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问题,对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将继续加强证券评级业务监管,督促证券评级机构遵守业务规范,完善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

  记者了解到,前期,证监会组织开展了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评级机构的个别评级项目分别在评级一致性、尽职调查、跟踪评级及评级信息披露等六个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或者证券评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

  二是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项目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不符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三是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对初评报告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未建立复评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四是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未按规定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或者跟踪评级项目业务流程过于简单,缺少三级审核、内部复核等工作环节。

  五是评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未按规定公布正式出具的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未明确说明信用评级调整的主要理由等。

  六是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

  证监会介绍,在统一复核2015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存在以下9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公布未被发行人采纳的评级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或业务档案不完整等。

  证监会表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相关证监局分别对存在问题的证券评级机构采取了出具监管警示函、对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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