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
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宣称的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提出,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不得使用准用原料目录以外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和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不得使用过期、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如果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同时,针对日益繁盛的网购大潮,送审稿明确,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有违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此前,由于牙膏及牙膏周边产品的属性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企业可以在不具备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就能成功申请生产牙膏类产品,这些缺乏监管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种现象,送审稿明确化妆品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也就是说,牙膏等口腔护理产品将被纳入化妆品进行监管,而早在2008年颁发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就已经提出,美国、欧盟、日本等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