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男子起诉离婚未果,竟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再次起诉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时判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易灿
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男子起诉离婚未果,竟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再次起诉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时判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1998年,潘定国经人介绍与同村女青年刘方璐结婚。新婚伊始,夫妻俩互敬互爱,先后生育一男一女。2006年6月间,夫妻俩为家庭生计,在县城做起了儿童服装生意,小日子过得倒也有滋有味。谁料想,口袋里有点钱后,潘定国开始参与**,对生意上的事漠不关心,对妻子儿女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刘方璐稍有劝说,便招来丈夫打骂。此后,夫妻俩经常吵吵闹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12年1月,潘定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定国的诉请理由不充分,加上刘方璐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然而,俩人的关系仍未见好转。2012年8月,俩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潘定国动手将妻子的两颗门牙打掉,头发拽掉一绺,并致其右肩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构成轻微伤。刘方璐住院治疗10天后伤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150元。今年年初,潘定国再次起诉离婚,刘方璐则表示要追索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赔偿金。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双方未能共同协商解决,尤其是潘定国染上**恶习后,不但不听从对方劝告,还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女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潘定国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作为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予以损害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