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直通车综合报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经营主体。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从实践来看,以品牌为平台整合产品依托、互助需要、地缘情缘关系和政府推动等各种合作因素,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实现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传统联结纽带考察
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起纽带作用的主要有产品依托、互助需要、地缘情缘关系和政府推动等因素。
产品依托。我国现有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大多以某个特定的产业或者产品为依托。目前,我国许多依托特定产业或者产品而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关系松散、缺乏稳固的市场,还属于较低层次的行业协会性质。
互助需要。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生产经营中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互助是合作的基础。我国许多合作社也首先以农技、农机、资金、水利互助社等形式出现。但是,一方面,农民需要多种多样的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农民拥有选择社会化服务的多种渠道,专业合作社很容易受到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冲击。
地缘情缘关系。我国农村属于熟人社会。由于知根知底,成员之间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地获得相互之间的信息,较易沟通,便于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和规模化地使用生产设施从而获得规模效益,地缘和情缘就成为天然的联结纽带。但这个纽带非常脆弱,村落的集中居住,难免使村落里密集居住的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多年积累下来,影响合作的形成与持续。
政府推动。合作社主要有自下而上、农民自主联合型和自上而下、政府推动型两种发展模式。农民自主需要是内因,政府推动起着外部促进作用。在农民有需求的基础上,政府给予帮助、扶持,促进其逐渐发展壮大,可有效地降低发展过程中的运作成本。但政府干预过度会产生以政代社现象,影响合作社自主发展。部分合作社主要依靠政府发动与支持,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然而一旦失去政府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就面临解散的危险。
合作社品牌的组织功能优势性分析
其实,上述纽带媒介同时存在于每个合作社发展过程之中,由于它们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载体将其整合起来,才能奠定更坚固的合作基础,这个载体无疑就是品牌。
品牌的高获利性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民的合作预期。合作社是农户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的联合。他们加入合作社,希望通过合作社为他们服务,获得比其独立生产经营时更大的收益。品牌农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拥有自身品牌的合作社更能提高农户的获利水平,可以有效化解和消除农户开展合作的顾虑,因此更能将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
品牌的聚集效应可以有效地增强合作社服务功能。品牌有利于吸引相关产业的配套企业以及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获取更多的资本和技术,形成土地、资金、信息、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集聚。同时,品牌有利于合作社形成良好的声誉,降低需求方的搜寻成本,吸引更多优秀企业的注意力,从而获取外向关联优势。
扶持品牌经营是政府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施力点。一直以来,各级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很重视品牌建设,但大都过多地看重其经济和市场价值,而品牌的组织功能没有放到应有的高度。政府要支持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同时,通过品牌经营发展壮大合作社,是对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提高支农效率的重要渠道。
以品牌为纽带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路径选择
品牌创建和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到品牌维护,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和大量投入。为了使合作社尽快形成品牌优势,有三条途径值得重视。
(一)引导和鼓励农民围绕开发地理标志产品兴办合作社。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地域性、共有性和**性特征,是大自然赐予一定地域范围内所有人的共同财富,不应该由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所独有。因此,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就是组建合作社,这不仅可以使合作社组建伊始就获得品牌效应,同时也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规模化开发。
(二)推进农业集群产业发展,打造区域品牌,带动合作社发展。
地理标志与区域品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地理标志本身就是一种区域品牌。而区域品牌经过历史的积淀也可以成为地理标志。但一般来讲,地理标志是历史的产物,而区域品牌则是农业集群产业发展的结果,属于创建过程中产生的事物。按照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相关产品的保护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其生产规模也要受到限制。但区域品牌不受地域限制,生产规模可以不断扩大,因而更能促进合作社规模化发展。
区域品牌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相同的市场属性。由于区域品牌更具规模效应,应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以构建更高层次的服务平台。
(三)打破小农生产自我封闭的桎梏,大胆引进**企业领办合作社。
由拥有品牌、资本、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企业领办合作社,摒弃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加农户所体现的那种纯粹的买卖关系,将外部交易关系内部化,有利于建立平等互助、民主管理的合作机制,进而实现农户与公司的双赢。但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也依然存在潜藏的风险,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与农户经营业务是一种产品上下游关系,并且公司实力强大、与农户力量对比悬殊,公司法人社员操控合作社,侵害弱势群体农户社员利益的问题难以消除。有的公司通过披上合作社的外衣,容易获得国家的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本。解决这个两难问题的合适途径,应该鼓励公司法人社员投入更多的专用性资产,只要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他的谈判地位就会下降,从而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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