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垃圾邮件、误导网络消费等现状,国家加强了立法步伐,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这一立法,早在五年前就已经有人提了出来,今天看来虽说有些姗姗来迟,但毕竟是要立法了!作为一名资深网民,我惟有欢呼雀跃。但欢呼雀跃之余,还是要说:网络实名制并非**垃圾电子信息的法宝。
我们知道:法无常法,尽信法,则不如无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而调解、规范这一矛盾和冲突的手段无外乎两点,一是道德、二是法律。
道德与法律相比,具有**性、自律性;而法律相对于道德,则具有滞后性和强制性。在整个人类社会约束体系中,道德与法律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只靠道德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不具备强制性,就会导致破坏成本过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而如果不靠道德,只凭法律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同样也会出现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行为的产生。
对于网络立法也是这样,前几年众多网站推出了文明自律公约,那只能说是网站单方面的道德规范,而对于作为个体的网民本身并不具备约束力。这次真的要立法了,想必立法部门也已经从网站和网民两个层面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如此看来,这就好比在纸上画一个四边型,现在已经画好了三边,独缺网民个人道德自律这一条线了,如果能够把这一条线画好,那么我们大家就会尽享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快捷而不用再忧心忡忡。
只是网民个人道德自律是个人道德的组成部分,在社会道德水准整体下滑的情况下,侈谈网络自律,那无疑于痴人说梦。因而,要从根本上整治网络环境,还需要从治理社会大环境做起,从娃娃抓起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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