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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超范围生产食用香精的问题亟待解决

2012-11-2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近日,有业内人士反映:江苏省苏州市某生产调味料的食品企业超出生产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食用香精。据悉,食品行业的这种违法现象

近日,有业内人士反映:江苏省苏州市某生产调味料的食品企业超出生产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食用香精。据悉,食品行业的这种违法现象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且存在数年之久。

   

       业内人士认为,为维护食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这种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和多年从事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江苏省昆山市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下称昆山香化协会)秘书长沈辉认为,在执法部门打击超范围生产行为的同时,食品企业、食用香精企业和监管部门还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尽快制订更加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生产许可措施。

   

        食品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生产许可的区别

   

       据业内人士称,昆山某食用香精经营企业委托苏州一家调味料食品生产企业,代加工食用香精(肉类膏状),双方有委托加工备案合同。按生产许可法规规定:委托企业必须合法经营,被委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产品。显然,上述调味料生产企业代为加工食用香精已超出了其生产许可范围,是违法行为,双方虽有备案合同,也是不合规定的。同时,也有少数企业认为,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生产工艺相似,企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产品生产许可资质,就可生产另外一种产品。对于此类现象的合法性,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也不清楚,因此产生了执法中的混乱。

   

       据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分析,如何执行食用香精和调味料的许可办法,一部分企业的确不很清楚。当然,也有少数企业为降低许可成本,故意将香精当作调味料申请生产**,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困惑。

   

       事实上,调味料和食用香精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二者的许可方法有明显差异,可从以下四方面区分——

   

       1.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定义及应用范围的差别

   

       调味品的定义: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用于调和滋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食用香精的定义: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也可不含食用香精辅料。

   

       显然,调味料不同于食用香精,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是用于食品中的特殊食品添加剂,通常不直接面对消费者,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加工食品基本都会用食用香精。而调味料和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食品一样,作为终端产品直接食用。

   

       2.生产许可和标识方面的区别

   

       据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介绍,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生产许可审核依据、标识、执行标准、**号表示方法、产品用途上有明显区别。

   

        1)生产许可审核依据不同。调味料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许可审查。而食用香精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审查,无实施细则。不过,二者的许可审查流程和内容基本相同,即书面材料审核→现场审核→产品抽样、封样送检→合格后发证。

   

        2)产品标识要求不同。调味料须按GB7718进行标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的范围和用量,且在配料表中须标示具体食品添加剂品名。而食用香精标签应符合QB/T4003标准,即配料中除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须标示具体品名外,其他原料只须标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辅料”即可,食用香精中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载体或溶剂无须标示具体名称,对香精中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不限用量和范围,在食品包装上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3)执行标准不同。调味料除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外,也可执行企业标准。而食用香精只能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指定标准,不允许制订企业标准。

   

        4)生产**号及有效期不同。调味料生产**号以“QS”开头,有效期为3年。食用香精生产**号以“各省份的简称+XK”表示,有效期为5年。

   

       5)使用功能不同。调味料可直接食用,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食用香精常用于食品加工业,也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但不能直接消费。但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香气浓烈,如过量使用,反而使食品产生不良风味,是一种自我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3.生产许可审查中的根本区别

   

       某些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外观和加工工艺上的区别不明显,应从产品配料方面区分。除纯香辛料调味品外,其他复合调味料通常会加入一些食品添加剂(如色素、保水剂、乳化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但其使用范围和用量有严格限制。而《食品用香精》(QB/T1505-2007)对各类食品添加剂在香精中的应用却不限用量和范围,几乎所有食品添加剂均可用于食用香精中,这是食用香精和调味料的根本区别。

   

       更加科学的生产许可措施亟待出台

   

       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生产许可审查模式有相似之处,但调味料有更具体的审查细则,二者还是有较多差异,不能混淆。

   

       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认为,调味料食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食用香精的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监管部门应充分调研行业情况、听取企业的合理诉求,尽快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生产许可措施。

   

       沈辉认为,对既有调味料又有食用香精的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可让企业同时申报这两种产品的生产**,并统一受理、合并审查、分开发证,以减少企业和监管单位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其次,监管部门在进行生产许可时,须充分了解生产企业的产品配料、用途、用量及工艺、法规,正确区分调味料和食用香精,使申报的产品类别“名符其实”。第三,企业在进行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时,监管部门应审核被委托方是否具备该类产品的生产**,只有具有相应生产资质,才可备案,以利后续监管。第四,调味料生产**有效期目前为3年,建议将其有效期与食品添加剂定为一致,统一改为5年。

   

       作者邱德生,中国食品报记者,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现西南大学食品工程专业本科,曾在食品企业从事食品技术开发、生产和质量管理达8年,现从事食品资讯收集和传播工作,主要介绍食品生产技术、杀菌保鲜技术、原配料、设备、市场营销、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来源:慧聪食品工业网  作者:中国食品报 邱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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