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行业资讯 > 数码电子>工信部发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工信部发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2012-1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中新网11月8日电 工信部网站消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

  中新网11月8日电 工信部网站消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同时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业余无线电台所用频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禁止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禁止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禁止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以及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一旦发现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新网IT频道)

相关阅读:

工信部 无线 电台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四川通信资费十年变迁:从高富帅专用到屌丝普及
阅读下文 >> 手机国际漫游费下调时代已到来 最高降幅超90%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152075.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