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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食药犯罪案件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2012-09-29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今天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时发布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0大典型案例。

  纪要共16条,明确界定了“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纪要专门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系从犯,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纪要还特别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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