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陆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通公司”)拖欠玉柴股司巨额货款案,历经长达6年的诉讼、执行、刑事立案等一系列过程之后,近期全面告捷,累计执行回款1690多万元,挽回了玉柴股司的全部损失。
陆通公司拖欠玉柴股司巨额货款案是一起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件。2004年,胡某某、张某某夫妇在深圳成立陆通公司;2005年与玉柴股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经销玉柴柴油机;2006年9月陆通公司在大量要货之后,停止支付货款,拖欠股司货款1443万元。2006年11月,股司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陆通公司(后追加张某某、胡某某为共同被告),要求陆通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1480多万元。陆通公司接到诉状后,反诉玉柴股司违约单方解除代理合同,要求股司赔偿1830多万元。对此,股司积极应对。2009年10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陆通公司向玉柴股司支付1440多万元货款,张某某、胡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陆通公司的反诉请求。玉柴股司完全胜诉。然而,张某某、胡某某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1月,玉柴股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后,2009至2011年案件累计执行回款810万元,但还有数百万余款的执行却极其困难。在公安**的介入下,张某某落网后,迫于刑事追究的压力,不得不履行判决,于2012年8月份支付股司883万元。至此,此案共执行回款1690多万元(含双倍利息、诉讼费),案件全面告捷。
在此案件中,玉柴法律事务部不仅积极应对,缜密分析案情,想方设法收集相关证据,使诉讼朝有利于玉柴股司的方向发展,更在玉林政法系统的带领下,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与陆通公司进行了一场艰难、漫长的博弈,为案件的圆满结束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此,玉柴集团对法律事务部及有功人员进行了通报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