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长期担任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介绍,当年国内伦理审查制度几乎还未起步,也没有相应国家规定。相关单位是响应国际接轨才设伦理委员会,委员都是临时拼凑,审查流于形式。
“当时的医学科学院基本只是针对新药、医疗器械做一些审查,对于像黄金大米这样涉及公共卫生范畴的试验,这些医疗科研工作者对此领域几乎是不了解的。”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这次试验并未在中国农业部、卫生部有任何审批备案,湖南、浙江两省行政主管部门也称不知情。
据介绍,美国有成熟的伦理审查制度,实行“一事一地一年一伦理”的审核制,项目同意期**长不超过一年,并进行年度持续审查,项目必须公开接受任何公民的监督和举报。
汤光文他们的试验具体如何通过塔夫茨大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改变时间地点等是否均有审核?向该校提出采访要求被拒绝。
9月6日,美国塔夫茨大学发言人安德烈娅·格罗斯曼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说,校方目前正全面核对有关的批文和协议,以确保该校相关研究遵守并履行了**严格的道德标准。
审查制度尚待规范
据介绍,国内科研机构伦理委员会基本都是审自己机构的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也不进行跟踪追查
“在美国通过的伦理审查就可以在中国搞试验?通过浙江的伦理审查就可以在湖南开展试验?这绝不符合临床试验中伦理审查‘一事一伦理’的审查原则。”9月7日,李俊华说。
到2007年,我国才有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这个试行办法,对于伦理审查委员会“管辖”范围,所审核项目是否可跨地域执行、是否有“有效期”等,均未有明确规定。
卫生部医学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仁宗曾参与起草这份文件。邱仁宗介绍,中国实行三级伦理委员会制度,分别是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省市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上一级委员会对下一级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同级卫生管理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监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