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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不要**送饮料"成被告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2-09-04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不要发票可送酸枣汁,饭店的回报被哈尔滨女子胡某在就餐后起诉到了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一审驳回了胡某的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不要**可送酸枣汁”,饭店的“回报”被哈尔滨女子胡某在就餐后起诉到了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一审驳回了胡某的起诉,但是同时法院为了鼓励胡某续履行监督经营者依法纳税的行为,判决饭店承担诉讼费。胡某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胡某起诉称,2012年1月12日中午,她到北京京天红食府就餐,餐费金额为132元。当她向饭店索要餐费**时,服务员告诉她,如果不要**,可以赠送一瓶酸枣汁。“我当时为了贪图小利,选择了酸枣汁”,胡某说,她事后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在享受消费权利的过程中,也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就餐开具**、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税收应尽的一项义务。

  “饭店无视税务部门规定,以赠送酸枣汁为诱饵,诱导我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胡某说,从表面看来,她成为一个贪图国家便宜之人,是她自愿选择的,但是“选择**做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不是选择与不选择的问题,而是做到与做不到的问题”。所以,她认为,自己之所以成为一个贪图国家便宜的人,从本质上讲,不是她自愿的,而是强加给她的**选择。因此,胡某认为饭店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并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权损失费1元。

  据了解,胡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饭费小票,其上标明“已送”二字。对此,饭店解释称,向消费者赠送饮料,是饭店对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顾客的回报,与是否开具**无关,饭店并没有侵犯胡某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饭店员工与胡某素不相识,彼此之间无利害冲突,其在向胡某发出“不要**可送酸枣汁,要吗?”的询问时,并没有侵犯胡某名誉权的故意。其次,饭店员工并没有强迫胡某选择酸枣汁,胡某不是必须去选择酸枣汁,从而成为一个贪图小利之人,而且“贪图小利之人”,是胡某自己对自身的评价,而非社会对她的评价。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起诉,同时指出,虽然胡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监督饭店的行为,应得到提倡。为此,法院为了鼓励胡某继续履行监督经营者依法纳税的行为,判决饭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后,胡某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此案的一审诉讼费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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