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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申国酒 钻法律漏洞 被指换汤不换药

2012-09-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茅台集团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随着汾酒、杜康、五粮液、西凤等酒企纷纷提出异议,

  茅台集团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随着汾酒、杜康、五粮液、西凤等酒企纷纷提出异议,茅台此次申请“国字头”商标的结局尚难预料。由于茅台集团申请“国字头”商标的过程引起多方质疑,为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等环节,有**建议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相关方面也表示现行的《商标法》或将进行修改。

  申请者为何能搞程序循环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了对“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并且在此后的10年中申请了9次,直到今年才**次通过初审。对此,曾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巡视员、现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杨叶璇女士表示,此前的8次申请,如果茅台方面对评审委员会的行政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走司法程序,但茅台始终没有向法院提出过诉讼申请。这从逻辑上讲,茅台公司是一方面接受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另一方面又在乐此不疲地不断提出相同申请。

  “如果司法判决某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商标确权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搞程序循环,浪费商标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是造成我国商标注册审理周期过长,商标主管**审查工作压力过大,真正需要使用合法注册商标的企业痛苦不已的重要原因之一。”杨叶璇说。

  但也有人认为,茅台集团在申请“国字头”商标的时候,采用的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商标主要是一种标识,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只要组合的形式、颜色等外观改变,就可以再次申请。

  茅台在十年九次申请中,虽然申请时采用的文字表达都是“国酒茅台”4个字,但使用的标识不一样,比如,换一种字体、换一种文字组合排列的方式,或者设计一种新的图纹等,这都可以作为一个新的商标重新申请。虽然这在目前的《商标法》中是合法的,但是也因此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应该对现行的《商标法》作出适当修改,避免企业“换汤不换药”式的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前后如何监管

  事实上,茅台在未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之前,就一直在使用国酒概念进行营销。

  那么,在未获得许可注册的前提下,茅台使用“国酒”概念进行营销为何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过问”呢?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生贵表示,这是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虽然国家商标局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有权对茅台酒厂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责令改正,但一般都需要有人举报或者投诉,商标局才会去管理。

  对于这种情况,张生贵认为,国家商标局其实应该主动启动纠正和责令改正程序,不能单纯依靠利益关系人提出异议。此外,他还认为“现在很多商家钻了《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管理规定不详细的空子。例如,茅台酒厂就是利用这个空子,通过长期实际使用‘国酒茅台’商标,使得这个商标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认知度,然后再依此谋求注册。”

  按照目前《商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在长期使用中被消费者和公众认同的时候是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的。对此,张生贵表示,如果未注册商标本身是违法的,即便这个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也不应该给予注册。因此,他建议《商标法》针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未注册商标的处罚程序、以及对未注册商标处罚启动规则等予以修改。

  在张生贵看来,“不能只是给一个标签就完事了,对商标使用过程中商品的质量问题也需要加强管理。”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商品质量问题主要由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但张生贵认为,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有管理之责,一旦商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再让该商品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

  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目前几乎还没有注册商标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被撤销的案例。”张生贵说。

  哪些内容亟待修改

  作为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部法律的《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至今已经实施了30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各个阶段都有针对《商标法》的修订。

  据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开始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1年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协调。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表示,“2003年修订着力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完善制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机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完善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办在2011年9月1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不久前召开的“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座谈会”上,**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商标法修改在即”,在他看来,修改后的《商标法》必将对于人民法院商标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尽管《商标法》对口面窄、专业性强,但并不意味着就无人关注。今年7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以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身份向国家商标局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了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异议申请。对此,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在该邮件中表示,此举的目的在于:“从公益角度考虑,推动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护商标秩序。”

  张生贵认为,虽然《商标法》赋予了公众提出异议的权力,但实际中很少有人对商标提出异议,顶多也是相关利益人提出。因此,一家不相干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申请,其初衷是唤醒公众的权利意识,激活公民对于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

  此外,一些人士认为,“国酒茅台”通过初审引发的争议不仅能为《商标法》的修改提供参考,还能增加公众对商标的关注度。“《商标法》规定,对法律规定中商标的使用,商标权利的授予、确认和监督,以及商标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四个方面都由社会公众监督。这次争议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了解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张生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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