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诉称,中粮集团于2007年8月14日取得第4443289号“华夏”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中粮集团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华夏”商标成为国内葡萄酒行业的**品牌之一,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今年5月,中粮集团在赵先生经营的“烟酒超市”购买了“华夏明珠”葡萄酒。该商品在包装左侧标注“华夏明珠”四字,其中以较大字体“华夏”字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与中粮集团拥有的“华夏”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中粮集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是企图利用中粮集团商标的高**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认知来牟取不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