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行业资讯 > 数码电子>iPad已是苹果的怎么还可以冻结?

iPad已是苹果的怎么还可以冻结?

2012-08-01 来源:经济参考报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案,本来已经和解。然而平地一声雷,本来代理唯冠公司利益的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案,本来已经和解。然而平地一声雷,本来代理唯冠公司利益的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反目成仇,申请法院查封iPad商标,看 似 又 断 了 苹 果 新iPad上 市 的 财路。通过查封商标,来讨还风险代理费用,律师出手果然非比寻常。

  什么是商标查封?

  所谓商标查封,只不过是“对商标进行诉讼保全”的俗称,是法院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商标冻结在唯冠名下,不能转让给苹果公司。

  查封要有什么样的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于被告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但是,因代理费而查封iPad商标,似乎没有诉讼法依据。

  深圳唯冠的iP ad商标,原来几乎没有使用,所以没有市场价值。是唯冠公司的维权律师,在诉讼中培育、发掘、实现了商标的价值,所以对唯冠公司得到之和解金,律师要求支付约定的报酬,并以查封商标作为保障,有什么错?

  律师主张报酬,是合法权利,但查封商标,则令人多有疑惑。

  律师事务所与唯冠之间的合同,是前者代理维权,而后者根据所得收益,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金钱而不涉及商标权利,律师事务所与唯冠之间,没有约定iP ad商标在他们之间买卖也没有约定对律师费要用未来得到的iPad商标进行担保。

  如今维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 高 院 指 定 的 账 户 汇 款6000万 美元,合同标的,已经成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法院控制。而iP ad商标非但不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只是这6000万美元和解金产生的原因。

  关键是,iPad商标已经经由法律程序,规定了向苹果公司的转移。

  律师事务所历经磨难,帮助唯冠获得了6000万美元和解金,唯冠董事长杨荣山却主张:和解费用并未在唯冠账户中,而是由法院暂为保管,应优先统一分配给唯冠的债权人。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约定,使代理费用不能支付或难以支付。

  律师事务所难道不可以作为债权人,要求冻结有关权利,加入债权人队伍吗?

  加 入 队 伍 当 然 可 以 , 但 认 为iP ad商标还是在深圳唯冠名下,因此可以查封,以优先得到律师费用,就不对了,这是忽略了一点,即《和解书》与《调解书》的不同。

  和解是没有法院参与下,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行为;《和解书》不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本着自愿和合法原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法院制作的**文书。《调解书》由法官署名、法院盖章,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唯冠与苹果达成的,不是《和解书》而是《调解书》,其固然是当事人和解的结果,但同时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意志,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谁听说过法院判决转移的权利,在未经行政**公告之前,仍然可以诉讼保全呢?所以《调解书》要求iP ad商标,要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就等于有了法院的判决,使转移不受任何私人干预。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调解书》的生效,要求商标必须转移;而以后的注册核准,则使受让人开始享有商标权。

  这真是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据报道,苹果公司在向指定账户汇款同时,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深圳中院已于7月2日 向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商 标 局 送 达 了iP ad商标过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在律师事务所又向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要求冻结iP ad商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而这些,从根源上,是否深圳唯冠食言引起的呢?连律师都吃亏了。

  □张玉瑞(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相关阅读:

iPad 苹果 冻结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苹果被指不重视营销客服部门 在华发展存隐忧
阅读下文 >> 唯冠律师费案催生律师费优先权制度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142761.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