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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租房拟推“租补分离” 先缴租金再给补贴

2012-06-13 来源:新华日报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昨日,住建部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

  昨日,住建部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已于去年9月1日起实施《江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体思路与住建部《办法》一致,不过在一些操作细节上仍有区别,江苏会据此进行研究并拟出新思路。

 

  住建部《办法》明确,公租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汪享生说,2011年以来,江苏加大了公租房新建的力度,“十二五”期间将共建48万套。“目前江苏还在加大公租房的筹集,准备在常州等市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政府收储市场闲置房源做公租房的办法,比如政府长期租赁一批市场房源,作为公租房再出租,政府每年负责房屋的维修。”

  住建部《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汪享生表示,住建部的办法并未对公租房提出户籍的概念,但江苏由于新就业人员太多,目前还不得不设定户籍门槛。

  “从人社部门之前的统计看,每年有50万左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江苏就业,当前僧多粥少。所以我们规定,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不过他表示,对于无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可用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申请公租房。“外来务工人员现在已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是农民工,甚至还包括高级白领。江苏公租房保障界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住建部《办法》还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汪享生透露说,“今年我们已准备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探索试点‘租补分离’,也就是被保障对象先按市场水平交纳全额租金,政府再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给予不同的补贴。比如对低保户,可以补贴80-90%;对低收入家庭,补贴60-70%;收入情况再好些的,补30%。这只是初步设想,到时补贴的档次还会更加细化。”

  按照我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租金为市场价的7折左右,不少申请人认为偏高,不划算。在南京,当地今年建的1.1万套公租房目前就只有300多户家庭提出申请,租金高是申请遇冷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试行“租补分离”,对收入确实困难的家庭给予更多的补贴,无疑有助于缓解上述矛盾。同时,由于承租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才能得到相应的租金补贴,一旦已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就不予或停发补贴,这也有利于建立公租房退出机制。本报记者 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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