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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2012-06-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全**各国都重视完善立法执法——用重典打假。

  我国2000年9月实施的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与此同时,《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造假、失信行为亮出了利剑。特别是近年来在**领导下,各相关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大相关法律、标准、制度的制修订力度的同时,在全国连续开展了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打假联合行动,上下联手,各部门配合,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批制假售假大案,判罚了一批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的决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受广大企业及消费者的好评。但是,“斗争正未有穷期”。由于假冒伪劣这一顽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甚至可能在某些领域某一阶段会更为猖獗,更具新特点,更有“抗药”性。因此,需要我们把打假治劣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在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时刻用法律“重典”对造假者保持高压。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用“重典”打假不仅仅是指运用法律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很重要的一点还要打它背后的“保护伞”,打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成了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纵观所有的造假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如前几年国家质检部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省级质监、公安机构的配合下,一举端掉了南方某省一区域性制造劣质螺纹钢生产基地。这十几家制造工厂就在镇政府眼皮底下,开足马力,炉火正红地加班加点,把劣质螺纹钢一车一车地运往外地。当执法人员及新闻记者询问该镇政府负责人是否知道造假时,他百般狡辩、搪塞,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这位镇长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一文件夹中,正好有一份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禁止本镇任何建筑工程采用本地生产的钢材。还有一个例子,也是在南方某省的一个小镇上,散布着许多生产假冒某名牌糖果的小作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会同省里相关部门组织打假队伍来到该市,正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商讨打假事宜,一个**多只有十几个人参加的战前部署会,还只开了一半,那边镇上的喇叭就响了:“请大家注意,打假的队伍就要来了。”此次打假效果可想而知。这些“保护伞”**的动因无疑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寻租”现象明显。另外也有一些官员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怕影响自己政绩仕途,因此对假冒伪劣现象采取捂、堵、搪塞,阻挠打假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些官员的利益考虑,我们要建立打假区域责任制,重大假冒伪劣事件领导问责制,树立绿色GDP观念,同时加大反腐的力度,严查权力“寻租”,打掉造假者的保护伞。

  用“重典”打假还有一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全民维权意识,鼓励、引导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实施,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相关的法律就是死的。法律不单单是政府执法机构的武器,更是广大民众、广大消费者的武器。要“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这样,造假者就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一般来说,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消费纠纷大都属于民法处理调节范围,当然也有属《刑法》或其他法处理的。而民法(私法)中有一个特点:民不告,法不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用“便捷的渠道,适当的补偿和低成本的实现手段”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让消费者有积极性也有能力来主动依法维权,来惩罚造假者。另一方面要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把共同维权、打假,营造诚信消费环境视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整个社会,为了我们今后不再需花大力气维权,为了我们共同的放心消费的环境,使我们大家都能生活在充满诚信和谐的国度里。

  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在自然界,**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无论强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生物。我认为那些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权,对失信者说“不”的人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什么“刁民”,而是懂得自尊与权利的公民,我为他们叫好。这些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那些充满竞争意识、充满权益意识的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生产者、对诚信严重缺失者、对消费侵权者的行为不满到极点的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过程中,在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正是他们点击并激活了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失信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法律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利益调节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消费者结合起来,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与和谐的消费环境。

  记者:李书记,你刚才讲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各国都存在,那么国外在治理不诚信行为以及在打假方面是不是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李迎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前面说过,诚信缺失现象,包括假冒伪劣是全球性现象。我读过一本由美国人理查德·扎克斯写的书《西欧文明的另类历史》。书中介绍,据美国《哈泼月刊》1864年载: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政府本要的是糖,拿到的却经常是沙子;本要的是咖啡,结果却是黑麦;要的是皮具,结果却是些比牛皮纸好不到哪里去的东西;要的是健壮的马和骡,得到的却是患飞节内肿的牲口和快要死的驴子。”约有35万联邦士兵战死疆场,估计有一半死于疾病,其中一些人穿的鞋子没有鞋底,盖的被子薄得透明,他们睡在一碰就倒的帐篷内,使用的**在自己手里炸开——这经常是因为美国**的资本家们的贪婪所致。J·P·摩根出钱进行了一桩军火买卖,美国**按此买回5000支危险的、过了时的卡宾枪(测试时把手指炸飞)。因为对**的需求特别大,因此,在这个产品范围内,出现了**为严重的价格欺诈和倾销行为以及劣质品。正如理查德·考夫曼在《国难财》一书中写的那样:“19世纪美国**的一些资本家都在战争期间发了大财”。还有二十世纪初美国扒粪运动先驱之作《丛林》(有译作《屠场》)所反映的芝加哥肉联厂内肮脏的场景。由此可见,全球性的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任何国度、在相当长时期都存在,而且它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紧密相关。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搞得较早,进入工业社会更早,对于不诚信、假冒伪劣现象所采取的打击与治理的经验积累得更多,肯定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可借鉴之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戒的力度。法律是信用的保障。许多国家把法律中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定为“帝王条款”。只有用“重典”打假,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震慑力,也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引导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职能和对被侵害者进行维权的保护性职能。在这方面,不少发达国家对失信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方面立法都较严。

  虽然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但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明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害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量刑规定显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位负责人曾以办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我们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2010年,公安部门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该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对其家属讲,别怕,**多判三年。这位负责人感慨: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可借鉴之二是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培育信用市场。**上发达国家大都注重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在信用风险治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披露、信用缺失惩戒机制建立等方面相互衔接。比如由政府负责法律、标准的制定及执行的监管,由其他公正独立的中介资信行业负责信用评估、信用监控、建立信用档案,加上媒体的信用信息传递披露等。

  这里要特别强调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因为这有利于消除由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失信行为,有利于引导人们在有限次的交易中按照无限次博弈的原则采取守信合作行为。在信用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多次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透支额,会被银行列入“信誉极差”的客户名单,建立档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将很难成为该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其“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进入与该银行所有合作单位系统中备案。逃废债务、偷工减料、乘车逃票或制售假冒伪劣等等,都会被迅速上网,信息传遍全国,直接影响其学习、就业、经营、消费、交友,甚至可以说没有信誉,就很难生存。

  我国在深化改革、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越来越深切地意识到建立诚信体系与信用机制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党中央、**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七大提出:“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在2007年就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常务会议上又强调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这些要求也列入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记者:你刚才在引用**领导和文件中多次提到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作用,请你重点介绍一下。

  李迎丰:前不久,也即5月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信息化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信息化系统。从我国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顶层设计”上来看要求建成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信息等五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而组织机构代码则是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基础库和索引库。按照中央与**“建设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的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其他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统一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业务数据库”的要求,由质检部门牵头、十几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建成了一套在应用上处于****地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并相应地建立了从中央到省、市(地)、县四级46个分中心、2600多个颁证机构和1.2万名代码工作者队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以快、准、全为优势的全国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现已在税务、银行、公检法、工信、环保、住建、商务、交通、海关、、质检、统计及社保等30多个部门广泛应用,很好地解决了机构多头注册,信息无法有效整合利用的问题。将我国所有依法成立的单位基本信息都纳入到了集中统一的平台上,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进行信息共享,为信息化时代的国民经济管理以及各类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特别是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政府监管部门都可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应自身需求的应用系统,建立管理服务对象的每个单位的行为及诚信档案,满足数据共享互联的需求。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信息共享平台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2010年21个中央**部门也已达成共识:要“尽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而且依照众多信用成熟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全力建立一个集中统一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而不是多头分建相类似的系统将是建立起全国统一有效的信用评估、监控、管理体系的关键。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以部门利益为导向的思维定势及行为造成这些部门不顾国家整体安排与设计,无视信息化时代社会经济管理手段互联便利、信息共享、迅捷有效的大趋势,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建设,致使本应共建共享信息的平台及信用信息相互交流的一体化共赢格局变成部门分割、信息孤岛,影响、制约了它本应发挥的更加巨大有效的作用。在这方面,不管是以法国、挪威、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由国家政府推动的机构代码数据库建设的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间第三方组织建立的机构代码系统,其在实行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各应用部门(包括联合国组织及国家各政府部门)都有共同建设、反馈数据信息、完善充实同一总数据库的义务及责任(不少国家明文或立法规定),而不是各自画地为牢,搞重复建设——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国外经验中可借鉴之三是提高全民的诚信道德意识。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誉、信用。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但它同样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因此我们又可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以诚为本,诚以信为基,信以德为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非道德主义行为倾向,把处在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期人们的传统道德相对淡薄和非道德主义的抬头看作社会进步的“现代性标志”,这些观念及行为严重冲击并影响了我国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人才,而是信用、信誉以及培植保证信誉的机制。**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信誉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能的。

  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章、制度、标准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习惯、观念、文化、道德准则等。我赞同厉以宁先生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市场与政府调节之外,还需第三种调节——即道德调节。不少发达国家的人们把“不诚信”视为一个人**不可原谅的品质问题,“讲诚信”已成为大多数人衡量人或事的道德尺度。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把诚信作为人们处世的五条原则——即“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引导人们讲信修睦。诚信的培育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也需要其滋生的社会文化土壤。我们一定要法德并举,促进以诚信为主的道德意识的提高,让全民把诚实守信作为自觉行为,让“诚信为荣,失信为耻”成为职业运行、人际交往、消费经营的行为准则,成为判断一个人行为优劣、道德好坏的价值标准,成为整个社会全民的人文心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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