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近段时间来,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相继发生了不法分子向药品零售企业套购新**等含**类复方制剂(以下简称含麻制剂)的情况。个别药品零售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含麻制剂销售去向不闻不问,甚至明知购买者存在违法嫌疑,依然向其提供药品,造成含麻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为制毒分子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查,2011年6月13日,江苏省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当班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照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中销售含麻制剂非处方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小包装的规定,将400盒复方盐酸伪**缓释胶囊(新**)销售给不明身份的人员,造成大量含麻制剂流入制毒分子手中。案发后,溧水县局对案件进行了查处,但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2012年2月22日,江苏省局按照国家局要求,责成南京市局对此案立案调查。根据南京市局的调查结果,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属实,且被制毒分子用于制作**,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依照《**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吊销《药品经营**》的严厉处罚。
《通报》强调,当前,含麻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用于制作**,形势十分严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和含麻制剂管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管控含麻制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含麻制剂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
《通报》指出,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作**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或《药品经营**》。
《通报》要求,要广泛开展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告诫和警示,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含麻制剂的自觉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含麻制剂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在执法中发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玩忽职守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