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通过的消费者产品安全促进法,2009年2月10日起12岁以下儿童的所有用品,包括服装、玩具全部要接受铅及邻苯二甲酸盐的检查,同时还必须具备跟踪标签,不具备第3方检查报告而销售的产品,将被视为化学物质超标而没收,**高罚款可达1万美元。其中,儿童服装含铅量检查将分颜色和种类进行,由政府授权的第3方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
鉴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童装出口企业:重视安全新法规的内容,在未来的生产过程中,提高科研能力,降低出口风险;在出口前,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才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