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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现瘦肉精**高罚10万

2011-06-16 来源:北京晚报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每个环节都有人监管

    有媒体报道,外地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后,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都说“不关我的事”。但在本市相关职责和责任都很明确。如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养殖领域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生猪屠宰环节负责“瘦肉精”的监管、检验、认定和查处);市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全市的执法监督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局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的监测检测和认定工作。市农业局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技术的支撑和服务。

    “区县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和分工,我们要求养殖者和屠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也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履行企业是质量安全**责任人义务。前不久北京畜牧协会等6家农业协会代表全市3850家饲料、兽药、屠宰加工等企业郑重做出承诺,不添加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若发现产品有问题,将会主动公布、即时召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全市畜产品的养殖、屠宰、运输、检测以及饲料、兽药的监管上,农业部门都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做到严把畜禽质量安全源头关。

    添加瘦肉精**高罚10万

    还可追刑责

    农业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保证食品安全**的解决办法就是从源头上抓起,现在各区县监管部门都与畜禽养殖场签订诚信体系责任书,畜禽养殖场与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书,所有的养殖场(户)承诺在养殖过程中不饲喂和拒绝购买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物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承诺不生产经营和添加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物质。

    “当然不排除有极个别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因此我们也会加大处罚力度,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进行处罚。如在畜禽屠宰环节,若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销售含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饲料生产、禽畜养殖等环节,若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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