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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取消准生证执行生育登记制 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016-03-30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热点一:生三孩

  是否能生“三孩” 20个工作日答复

  新修订的计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若干种在二孩范围内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对此,市卫计委昨日发布《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具体办理及确认流程为:夫妻须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盖章后,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计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释疑

  “再生育”子女数如何计算?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下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热点二:陪产假

  爸爸休陪产假 工资按出勤工资发

  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将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如女职工经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在增加的婚假、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上,市卫计委表示,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对此市卫计委表示,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现状调查

  社区建册“初筛”高危孕产妇

  在今年的卫计委工作会议上,市卫计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曾提出,面对今年本市出生人口比较多的情况,本市将严格实施孕妇分级建档诊疗,对现有产科机构的功能进行划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接生高龄及危重症孕产妇,健康孕产妇提倡到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分娩。

  北青报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在海淀区已经开始执行“建册”(建母子健康档案)时进行高危筛查的工作。孕妇前往所在社区建册时,除建册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填写并上交个人情况调查表格。表格中对个人信息、妇科疾病、其他疾病等三十余项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孕妇须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对照填写。包括是否存在超重肥胖、超高、超瘦等情况,是否曾经流产、患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疾病,是否有甲状腺、肝炎等传染病等。该表格将作为基层卫生部门对本辖区内孕产妇情况的基础了解,并完成初步筛查。如存在高危情况,将由区县卫计委按照应急预案及调度机制,帮助孕产妇联络适宜生产的机构安排产床。

  据市卫计委此前公布的数据,北京地区已审批产科床位近5000张,其中三成分布于三级公立医院,超半数在二级公立医院,约11%在营利性医院。而从去年的使用情况来看,三级公立医院已超负荷运转。二级公立医院为88.85%,还有部分空置,而营利性医院的产床使用率尚不足50%,还有较大利用空间。

  北青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在今年的生育高峰期,三级医院产床的紧张情况确实十分明显,在产妇扎堆的北京妇产医院,预产期在12月份之前的产床已经完全建满,也就是说,目前怀孕五周的孕妇已经无法在妇产医院建上档。

  而同时,二级医院的情况则稍稍宽松一些。在东城区妇幼保健院、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垂杨柳医院,预产期在11月中后期的基本还可以完成建档,而在朝阳妇幼保健院,预产期在11月16日之后的仍有空余,也就是怀孕七周的孕妇仍可前去建档。

  本版文/本报记者 刘洋

  生“三孩”需要

  准备的基础材料

  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种情形需额外

  提交相关材料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已生育子女的:

  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子女的:

  需提交《收养登记证》。

  5.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需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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