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0日报道:记者杜晓“考虑到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对于企业家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应该继续强调刑法的**后保障法定位。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不动用刑事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的规定或者轻易的认定为犯罪,要慎用刑事手段。”在今天举行的《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名誉院长高铭暄在阅读了报告之后说。高铭暄认为,从分析报告当中有关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主要犯罪的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当中可以看出,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如果不严守定罪的法定标准,或者迫于某种所谓压力,在认定上就有可能出现偏差,扩大打击面。
(责任编辑:leonlee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