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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广药争端转到“红罐权”

2012-09-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对原有的“王老吉”凉茶,公众印像**为深刻的有两点:一,“王老吉”商标;二,“红罐”包装。

  王老吉商标争议已经告一段落,根据裁决结果,王老吉商标**终由广药集团收回并使用,加多宝也因此不再享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那句“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已经渐行渐远,取而代之的是“怕上火喝加多宝”。加多宝还在广告中反复强调,“还是原来的味道,还是原来的配方”,似乎是在向公众澄清,“加多宝”其实就是原来的“王老吉”。同样是为了让公众相信“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红罐”包装,甚至“多加宝”字体亦与原来的“王老吉”颇为相似。显然,商家们都认识到包装装潢对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重要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广药集团在拿回“王老吉”商标后,又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将出现红罐“王老吉”和红罐“加多宝”并列销售的局面,一时之间又成为热议话题,由此也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商品包装装潢同样发挥着与商标类似的区分功能,消费者基于对商标和包装装潢的认识,会作出买哪一个商品的选择,为此市场上也常有盗用他人包装装潢的情况。盗用他人包装装潢的目的,无非是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以此达到混淆视听、非法获利之目的。然而盗用他人的包装装潢,却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红罐”的包装装潢属于谁

  首先需要指出,包装装潢属于谁?包装装潢理应属于它的设计者和使用者。

  在“王老吉”商标争议中,虽然“王老吉”商标归还广药集团,但“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却没有理由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尽管有人将“王老吉”商标也作为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但必须指出,商标与包装装潢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即便“王老吉”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也是一个需要区分而且能够区分的概念。在本案中,红罐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且长期使用,这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识别的功能,它理应属于加多宝所有。

  红罐包装属于加多宝,并不等同加多宝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这里,还需要回答,法律是如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先,我国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侵权而获得救济,但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权利人不能直接从商标权的角度去保护包装装潢。但包装装潢本身也承载了权利人的信誉,而盗用商家包装装潢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商家可以据此向不法使用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来索赔。当然,在商标本身也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时候,对商品包装装潢的假冒,自然也同时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

  其次,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还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即便如此,仍可以参照美术作品的规定予以保护。在“玛莫特”系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如果达到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的。但它是否能成为美术作品,还取决于它的艺术程度,如果包装装潢本身仅是现有图片的简单组合,而并未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那么它便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红罐”包装的艺术性是否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要求,这同样是一个带有极强主观性的问题。

  当然,加多宝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红罐”包装,还需要证明自己是设计人,到底是谁设计的“红罐”,这似乎并不是一完全确定的结论。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虽然自己在后设计“红罐”,但它也是基于自己思考设计完成,并没有剽窃他人成果,因此,在保护商品外观装潢方面的确带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专利法

  第三,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保护方法,当前更多企业倾向于用专利法来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

  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纠纷中,加多宝就已经反复提到过,其已经对“红罐”包装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而言,发明与实用新型主要保护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主要保护商品“美感的外观”。与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外观的角度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对“艺术性”并没有太大的要求,只是强调要与“现有设计”不同,也就是说,无论“红罐”本身是否达到“艺术作品”,只要其与现有的饮料包装设计有所区别,企业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对原有的“王老吉”凉茶,公众印像**为深刻的有两点:一,“王老吉”商标;二,“红罐”包装。

  王老吉商标争议已经告一段落,根据裁决结果,王老吉商标**终由广药集团收回并使用,加多宝也因此不再享有“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那句“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已经渐行渐远,取而代之的是“怕上火喝加多宝”。加多宝还在广告中反复强调,“还是原来的味道,还是原来的配方”,似乎是在向公众澄清,“加多宝”其实就是原来的“王老吉”。同样是为了让公众相信“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红罐”包装,甚至“多加宝”字体亦与原来的“王老吉”颇为相似。显然,商家们都认识到包装装潢对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重要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广药集团在拿回“王老吉”商标后,又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将出现红罐“王老吉”和红罐“加多宝”并列销售的局面,一时之间又成为热议话题,由此也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商品包装装潢同样发挥着与商标类似的区分功能,消费者基于对商标和包装装潢的认识,会作出买哪一个商品的选择,为此市场上也常有盗用他人包装装潢的情况。盗用他人包装装潢的目的,无非是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以此达到混淆视听、非法获利之目的。然而盗用他人的包装装潢,却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红罐”的包装装潢属于谁

  首先需要指出,包装装潢属于谁?包装装潢理应属于它的设计者和使用者。

  在“王老吉”商标争议中,虽然“王老吉”商标归还广药集团,但“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却没有理由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尽管有人将“王老吉”商标也作为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但必须指出,商标与包装装潢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即便“王老吉”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也是一个需要区分而且能够区分的概念。在本案中,红罐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且长期使用,这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识别的功能,它理应属于加多宝所有。

  红罐包装属于加多宝,并不等同加多宝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这里,还需要回答,法律是如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先,我国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侵权而获得救济,但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权利人不能直接从商标权的角度去保护包装装潢。但包装装潢本身也承载了权利人的信誉,而盗用商家包装装潢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商家可以据此向不法使用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来索赔。当然,在商标本身也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时候,对商品包装装潢的假冒,自然也同时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

  其次,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还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即便如此,仍可以参照美术作品的规定予以保护。在“玛莫特”系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如果达到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的。但它是否能成为美术作品,还取决于它的艺术程度,如果包装装潢本身仅是现有图片的简单组合,而并未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那么它便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红罐”包装的艺术性是否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要求,这同样是一个带有极强主观性的问题。

  当然,加多宝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红罐”包装,还需要证明自己是设计人,到底是谁设计的“红罐”,这似乎并不是一完全确定的结论。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虽然自己在后设计“红罐”,但它也是基于自己思考设计完成,并没有剽窃他人成果,因此,在保护商品外观装潢方面的确带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专利法

  第三,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保护方法,当前更多企业倾向于用专利法来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

  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纠纷中,加多宝就已经反复提到过,其已经对“红罐”包装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而言,发明与实用新型主要保护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主要保护商品“美感的外观”。与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外观的角度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对“艺术性”并没有太大的要求,只是强调要与“现有设计”不同,也就是说,无论“红罐”本身是否达到“艺术作品”,只要其与现有的饮料包装设计有所区别,企业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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