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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质的重要地位

2011-11-24 来源:中国食品机械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  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质量及其安全性都是上至**,下至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及到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国家的声誉。但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食品丑闻事件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几个方面是重点。  1、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少数人唯利是图,道德丧失,法律意识淡漠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昧着良心制假,造假。不但坑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摧残了人民的精神,严重打击了人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着能吃什么敢吃什么的现状。另外,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了一部分企业为了盈利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不合格。举例来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2、作为企业的监管部门,重收入,轻管理;重罚款,轻管理监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不明晰。见了好处上,有了责任推。  谁都管,谁都管不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分别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部法律法规,监管职能分属于农业、环保、林牧渔业、卫生、技监、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很多部门,造成既有监督越位和监督重复,又有监管缺位和监管空白,形成“九龙管水,不如大禹一人治水”的尴尬局面。  3、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  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标准。这些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早的制订于1981年。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即是说: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而食品管理**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而我国受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食品标准产生形成两套标准。如碳酸饮料、饮用纯净水(http://www.sclsbw.com/ypnew_view.asp?id=2972 反渗透纯净水设备的基本原理)、食盐、酱油等均是两套标准。我们只有加快与之接轨,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这**终的收益者还是我们自己。  4、基层化验机构化验设备落后,人员专业素质偏低4.1食品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食品检验机构从数量到实力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基本上可以满足日常食品安全检验的需求,但是,多头检验、重复检验、检不全、检不了、检的慢的问题突出,不仅浪费投资,而且加重了企业负担,所以基层食品检验机构依然形势严峻。  4.2人员综合素质低,与质检事业的**发展还不协调。目前基层检验机构中缺乏高层次人才,检验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不高,缺少操作高端检验设备的经验,对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缺少深入理解;人员积极性不高。  4.3各种经费紧张,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发展档次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委托检验业务量少,委托检验收入少,自身造血功能不足,使得检验工作开展困难。  扭转我国食品现状的任务是艰巨的,道路是漫长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3.1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从源头抓起。乱世用重典,加大造假售假企业的违法成本。我们要下狠力,出重拳,对造假售假行为施以雷霆手段。使铤而走险者倾家荡产,牢底做穿。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功不抵过,过不可赦。  4.3.2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进行全面修正,构建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总结《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理顺食品标准管理体制,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按照**、实用、配套的原则,加速与国际接轨。  4.3.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按照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的原则,必须尽快形成层次清晰、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力量强大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1)以各级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为主导整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农业部门除外)的资源,完善农产品之外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以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产品检测站为主体,整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源,完善农产品的检测体系。这两个体系由国家财政负担,作为国家对食品安会管理得以实现的技术支撑;(2)建立以资质认证为重点的体系认证工作。引入社会资金,引导通过认证的社会中介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3)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建立食品检测实验室,实施严格自检。   来源:http://www.food71.com/ypnew_view.asp?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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